“碰触了身体就是性骚扰?是不对等的权力关系

网络性爱技巧人气:208时间:2021-03-26 06:08:56

性骚扰的定义不只是“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”,还有更多条件──简单来说,就是“利益交换”或“敌意环境”。

发生了两起性骚扰相关事件:一是八岁男童触摸女同学大腿,经校园性平会调查判定为性骚扰,要求男童须接受教育辅导;另一起发生在北京南下列车中,因人潮拥挤,一名男乘客拍肩商请自备板凳的女乘客改坐为站,却被对方斥责性骚扰。在后续讨论里,可以看到某些迷思仍然存在(例如:“男童还那么小,连性是什么都不知道,怎么可以说他性骚扰呢?”),或者对法律不理解而产生的错误想像(例如以为一进校园性平就必然会留下刑事案底)……傍边我们最想讨论的,则是男性的“诬告焦虑”。

诬告焦虑:如果真的是误会,怎么办?

目前看来,诬告焦虑大概有“法律”及“社会压力”两个层面可谈。在法律层面上,许多焦虑其实来自误解,像是误以为性骚扰判定只考虑主不雅观感受,“我觉得不舒服就能告你,并且还必然能告成”,而不知目前其实采用主客不雅观并陈,与《咸猪手事件簿》中描绘的滥诉现象仍有差距。若以前述北南事件为例,由于“拍肩”被认定是一般社交行为,除非情境特殊,不然实务上不太可能仅因拍肩就构成性骚扰。

别的,也有将实务考量错解为性别偏见的状况。例如曾有质疑,既然诬告是公诉罪,为什么女方告男方性侵害不起诉后,检察官不主动追究女方诬告?这是因为,不起诉不等于诬告,可能是证据不足或用错法条,除非真的闭门造车(但要举证也不容易),不然诬告罪很难成立。

固然,确有检察官挟带偏见,认定“既然真的上过床,男生不就赚到了吗?何必得了便宜还卖乖反控诬告”的例子,但不能因此以偏概全地认定所有相关情形都是基于司法的性别偏见。本年五月发生的四男一女未成年性侵新闻中,也有类似现象:问题明明出在法律攻防,但在媒体的简化报导下,部分舆论误以为法律歧视男性。

不外,就算在“法律”层面进行再多理清,仍无法缓解“社会压力”层面的焦虑——就这一点来说,我们认为诬告焦虑确实对性别倡议提出了重要针砭:过去,性暴力防治侧重“教导人们不要受害”,却因此掉进谴责受害者的陷阱中;在察觉这层问题后,防治重点开始逐渐转向“教导人们不要加害”。与此同时,由于强暴文化依旧根深柢固,导致许多受害者面临骚扰或侵害时,往往仍先检讨本身是不是哪里做错了、是不是想太多了、是不是误会对方了,进而选择哑忍不语,因此“鼓励(人们站出来支持)受害者勇敢反抗”,也成为性暴力防治教育的重点之一。

只是,如此安排虽有逻辑,仍有未竟之处:如果被误会了怎么办?如果误会别人了又该怎么办?这部分的深入讨论,仍相对付之阙如。曾有同性恋男性因为在大众运输工具上被女性误会性骚扰,而当众出柜以示清白——这个事例,其实敲响了警钟。遗憾的是,人们对此的讨论重点滑向苛责该名女性“想太多”或“自以为是”,而无法针对相关议题,诸如女性为什么更常战战兢兢地担忧被骚扰?男性若无辜被误会时该如何澄清自处?如果发现本身误会对方该如何报歉……等方面进行更多对话,反而强化了“如果误会别人性骚扰,可能招致批评”的担忧,因而不单无法缓解诬告焦虑,还间接巩固了“受害者最好不要公开反抗”的既有氛围。

关键不是性欲,是权力

“以出柜澄清本身并非色狼”的经验,一方面反映出面对诬告焦虑,社会对于“被误会时该如何应对”及相关制度缺失的探讨犹仍不足。另一方面,它也显示了社会对于性骚扰的某种扁平化误解:事实上,同性恋男性一样可能性骚扰女性——更精确地说,任何性别或性倾向的人,都可能是加害者或被害者;因此,性别或性倾向,并不是豁免性暴力的有效辩词,亦不是推论性暴力成立与否的直接关键。

无论男性“必需”或者“能够”藉由出柜,来澄清本身没有性骚扰女性的意图,“性倾向”成为驳倒性骚扰控诉的当然否证,都说明了社会的性骚扰想像,恐怕已经陷进危险僵局——“同性恋男性不成能性骚扰女性”的潜台词,便是“构成性骚扰的前提在于『性欲』”,亦即“我是同性恋男性,我对女性没有性欲望或性意图,因此我不成能性骚扰她们”;同样地,前述八岁男童性骚扰案中,主张“男童不懂性是什么,因此不算性骚扰”的说法,背后概念也如出一辙:小孩子没有性欲望或性意图,所以不成能/不能算是性骚扰;而北南事件中,某些讽刺女性当事人“大概用肩膀来做爱吧”的说法,其实也隐含着相同逻辑。

问题是,将“性欲望”或“性意图”当成性骚扰的关键,恰恰与女性主义批判性骚扰的重点背道而驰:重点根本不在加害者是否为了满足性欲而遂行骚扰,重点在于加害者透过性骚扰来“遂行权力”。反过来说,如果性骚扰的重点真的是性欲,那么性别骚扰——诸如嘲笑阴柔男性是娘娘腔、以高龄未婚作为质疑单身女性的借口、暗讽女性最终都要嫁人何必唸书——这些与性欲望或性意图不必然有关的行为,又为什么会算是性骚扰的一种呢?

有的人以为“只要碰触身体就是性骚扰”,这其实是一种误解。性骚扰的定义不只是“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”,还有更多条件——简单来说,就是“利益交换”或“敌意环境”。前者系指以性作为贿赂或胁迫的手段,例如告诉对方跟本身上床的话就能升迁,或者威胁对方若不共进晚餐可能会无法毕业;后者则指骚扰行为塑造了不友善的环境氛围,致使被骚扰者感到恐惧不安,甚或对其工作、教育及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。

无论是利益交换或敌意环境,“权力关系的不合错误等”都扮演了重要角色:意即,加害者透过自身的权力优势,以骚扰的形式,对处于权力弱势的受害者,施加或展现权力。在此,“权力”才是问题核心,之所以强调性或性别,则有两层意义:首先,试图指出性或性别关系,本身便是一种不合错误等的权力关系,例如集体男性的性别权力优于集体女性(这种谈法有它的侷限,稍后说明);其次,则是揭露社会如何透过“性”,合理化不合错误等的权力关系。

什么叫作“合理化不合错误等的权力关系”呢?举例而言,当我拿着iPhone 7走在路上被抢,尽管不免仍会有“财不露白”的流言碎语,但大致上舆论仍会倾向抢劫者须为罪行付出代价,不该以“看到iPhone 7而情不自禁”作为合理化抢劫的借口。然而,一旦事情涉及到性,社会却会开始为加害者找理由摆脱:是不是受害者穿着表露才引起加害者无法便宜的性欲呢(有趣的是,这类借口企图辩护的对象,往往都是男人)?

如果加害者是女人,社会则会先检视她的表面是否符合主流标准,再来决定这到底是“一场幸运的艳遇”,还是“无辜男子被恐龙欺负了”,彷彿重点只是这名女人的表面,而不是她到底做了什么;如果加害者是男人,“人帅真好人丑性骚扰”则成为常见的调侃——虽然某个程度上,这句话确实折射出身体本钱与表面歧视的议题,却也再次将作为问题核心的权力关系,偷天换日为长相与欲望。

总之,当各种谴责受害者的言论,环绕着“性”蔓延开展,原本就处于权力弱势而难以抵御的受害者(无论这个“弱势”是当下的或长久积累的),将因这些疑猜与否认而更加无力对抗加害者,甚至可能连说出本身的困境都显得艰难。于是,种种因为权力倾斜而来的压迫关系,在性的形式中,更加肆无忌惮了——对性骚扰的批判,正是要挖掘社会究竟以性的形式,粉饰了多少不合错误等的权力关系。然而,当性骚扰扁平化后,这个初衷却也讽刺地亡佚了。

性骚扰扁平化:消失的批判力道

如今,性骚扰的扁平化,至少可以看到两种模式:一种是将性骚扰简化成“性”,而不探讨权力关系。这种模式的结果就是形式化,性骚扰变成某种政治正确的不该作为(“你碰到我的肩膀就是性骚扰”),却无力批判权力不合错误等,更使得形式外的受害者失去受害资格(例如“难道你用肩膀做爱吗?”这句质疑,便将性骚扰限缩成性器官的碰触,而忽略了“摸哪里”并非重点,“凭什么摸”才是)。

另一种模式,则是本质化地看待权力关系,以为权力关系中的强弱位置是固定的,只有一种既定样态。尽管在实务经验中,我们确实会发现许多加害者之所以能够骚扰受害者,其所施用的权力来源,正是男强女弱的性别关系;然而,我们不能因此就将性别关系,窄化地认定为必然是男强女弱的。

权力关系可能变换,虽然少数例外不能用来否证男强女弱、师强生弱、资强劳弱、汉强原弱作为遍及现象的集体事实,但也不能因此便宜行事地认定权力关系永远只有一种长相。事实上,社会对于“女对男性骚扰”的荒谬反应,正说明了当我们采取本质化的权力关系模式时,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恶果。

因此,如果我们仅将目光滞留在性的珍贵、欲望有无、行为细节或时间长短(例如有没有摸、摸了哪里、摸了多久),未能意识到性骚扰的致命环节其实在于权力施用,将无法把关切重点拉回权力关系,而使“性骚扰”变成空泛的政治正确;与此同时,只关切权力关系也是不够的——若不谨慎省思关切视角,而对权力关系采取某种想当然尔的僵化想像,亦可能使“性骚扰”原本的有力批判日渐扁平,从而放纵既有的权力差距、甚至造成新的权力问题。

注释

关于北南事件,不少人已就“身体界线”进行过讨论,我们便不再赘述。只是要特别说明:这起事件中,有些人觉得摸摸肩膀“无伤大雅”,何必这么紧张?然而,每个人的身体与心理界线,本就可能各有差异。我们或许有较为宽松的界线,但应用来约束本身,而不是要求别人“必需跟我一样宽松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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